2014司法考试《卷三》民法讲义:物的特征、分类
2013-10-11 10:35 国尚新闻网 点击次数 :次
(一)物的特征
1.非人格性
例外:尸体、捐献器官、假牙义肢。
2.有体物
例外:无形的自然能量,电、热、光波、有线电视信号等。
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。【物权法第50条】
3.可支配性
4.独立性
(二)物的分类
相关法条:《物权法》第2、115、116条。
物的分类
1.主物与从物
要点:(1)非整体与局部的关系,必须单独为一物;
(2)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;
(3)为同一主体所有。
2.原物与孳息
要点: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,尚未分离,则为原物之组成部分。
重要考点——孳息的所有权归属:
(1)天然孳息:如无相反约定,归用益物权人,无,则归所有权人
(2)法定孳息:有约定按约定,商标注册,无约定按交易习惯
(3)合同法:交付——仅针对买卖合同
★ 所有权保留买卖中,在保留所有权期间,孳息归买受人。
【例题·多选题】下列各选项中,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?( )(2005-3-52)
A.出租柜台所得租金
B.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
C.动物腹中的胎儿
D.彩票中奖所得奖金
【答案】 AD
【解析】本题考核民法上的孳息。树上成熟的果实是果树的一部分,不属于民法上的孳息;动物腹中的胎儿是动物身体的一部分,不属于孳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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